FR: imp 寫得很詳細,感謝網友imp 大大

用哪一條放棄綠卡?一條都沒有。

什麼叫策略?簡單的來說,出招前先想好對方會回哪一招,設法讓對方的回應落入自己的圈套。

很多人說馬英九去正式聲請註銷綠卡就好了。真的去註銷,謝長廷會怎麼說?看吧!如果早就放棄綠卡,何需註銷?明明是被我抓到了才去取消綠卡。當初你就是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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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點來說,我算是蠻佩服謝長廷的,他能打敗民進黨內幾乎所有派系,包括蘇貞昌與新潮流,沒有三兩下子是不行的,但是大家也看出來,很多人輸得並不服氣。「奸巧」並不是浪得虛名。

怎麼說呢?當謝長廷質問馬英九:「是如何放棄、何時放棄、根據什麼法律放棄綠卡?謝長廷再問,所謂的『自動失效』,法律上是怎麼說?」一般人聽起來覺得沒問題,但稍懂法律的人,馬上就知道:「靠!來這招,真賊!」

為什麼?就算馬英九沒說謊,列出法條,也無法幫馬英九多大的忙。會愈說愈不清楚。因為台灣和美國,是不同的法系。

如果唸過法律系一年級或修過法學緒論,你一定不陌生「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這兩個名詞(忘記的話可以上網查),法學專業出身的謝長廷當然清楚。

台灣屬於大陸法系,也是所謂的成文法系。成文法系的特點就是法律要規定得清清楚楚,比如說放棄綠卡,法律就會規定:「放棄綠卡,必須合乎下列要件之一:第一,去AIT填寫聲請表格,第二,申請非移民簽證,第三,…. 」沒有符合這些條件,法律上你的綠卡就沒有放棄。

美國屬於不成文法系,就是說他們的法律條文往往只有觀念原則,不是非常完整清楚。像放棄綠卡,法律可能就說得很籠統,甚至可能沒有清楚規定什麼的行為算是放棄綠卡,而是以其它的法條延伸,或由以前的判例來補充。比如說法律上的定義是這樣的:綠卡持有人返回美國,是被視為一種暫時離境的特殊移民。[參考法條: INA §101(a)(27)(A)] 。「暫時離境」是什麼?再由之前的案例補充[參考Chavez-Ramirez v. INS (9th Cir. 1986)] ,延伸出當事者有長久停留在國外的「意願」,就視同「非暫時離境」以及「放棄綠卡」這樣的一個概念出來。

聽起來很複雜不是嗎?沒錯!所以所謂的「放棄綠卡」,法律上沒有單一法條來加以明確定義什麼樣的行為算「長久停留在國外的意願」什麼不算,它而是由許多其它的法律與案例累積起來的一個觀念。你說,法律上沒清楚定義,就是沒有「放棄綠卡」這樣一個東西囉?錯!這是成文法系的邏輯。移民局的網頁,很清楚規定有什麼狀況下會被移民局視為放棄綠卡,今天的聯合新聞網有說明其中四項。(可以按我

如果沒有「放棄綠卡」這個法律概念,則移民局官員不可以用這個理由來沒收綠卡,否則就是移民官違法。但是相反地,由於這只是一個組合延伸起來的法律概念,沒有單一法律條文定義與規範其範圍,縱使移民局可以單方面認定,但還是有很多跟移民法庭爭辯的空間,這就是為什麼律師很重要的原因。美國律師很賺錢,就是因為在不成文法系的國家,法律上有太多可以爭辯的空間,一般人根本沒辦法參與理解。

回過頭來看謝長廷,法學博士的他,他很清楚馬英九的「放棄綠卡」或「自動失效」,在不成文法系的美國,很難用法律清楚說明,因為還要在佐以很多的案例及延伸觀念。他卻要求馬英九這樣做,因為他知道,習慣於成文法系下的台灣民眾,是很難以接受法律沒清楚定義的東西。會很直覺以為「法律沒規定這樣做就算放棄,就是沒失效,沒放棄」這樣一個邏輯。意圖用台灣人的思考邏輯,拿來套在對美國法律的解讀上,來對台灣人推銷,這就是謝長廷的策略。

你可以說他很聰明,或換個角度說,很詐。


後記:我覺得馬英九目前的答覆是正確的。因為申辦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必須先放棄綠卡。這是AIT與美國大使館的作業程序之一。其次,移民法的規範與案例,是以持卡人必須連續無中斷地保持回美國的意願(a continuous uninterrupted intention)所以只要主觀意願上放棄綠卡一秒鐘,縱使沒有任何行為表示,也算是放棄了。請注意,不成文法規範是以意願(intention)
為主,雖然說意願要用行動證明,但只要馬英九說一聲,我沒有想回美國定居的意願與計畫。那怕只有說出口一秒鐘,或是以非移民身份申請簽證或報稅。這些就都符合移民法放棄綠卡的要求。將來要是馬英九想打官司保留綠卡,法官發現他曾經說出不想回美國的話,絕對敗訴。不用填表。填表才算數,是成文法系的思考邏輯。台灣人很難想像。

我有續篇喔

參考網頁:

第一:美國移民局關於放棄綠卡的說明。www.uscis.gov. 然後選左邊"More Information"下的"Permanent Residence (green card)" 進去後按右邊的"Now That You are a Permanent Resident" 現在下面有一段"Maintaining Permanent Residence"說明如何保有綠卡身份以及何狀況下會視為放棄綠卡。

第二,美國移民律師(Reeves and Associates)的網頁http://rreeves.com/news_article.asp?aid=329



綠卡答客問

果然如我所料,謝長廷利用台灣人不懂美國法律,咬定放棄綠卡一定要去註銷。一般台灣人哪懂呢?不過我下面有舉一個例子。

綠卡答客問:

問:綠卡是什麼?
綠卡指的是永久居留權,是美國政府給外國人永久居住在美國的權利。也就是說,居住在美國的時間沒有最大長度限制。但綠卡不代表你可以愛來就來,愛走就走。沒那麼好康。

問:既然是權利,有沒有義務?
當然有,有跟美國公民一樣的納稅義務。「 18 至 25 歲的男子有被徵召當兵的義務。」

問:放棄綠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移民法( INA )第 101 條,與按第九上訴法院判例( Chavez-Ramirez v. INS 1986 。 在不成文法系的美國,判例是法律的一部份),保有綠卡的條件之一,就是持卡人離開美國期間,「連續且不中斷地」想要回到美國。法律本身並沒有詳細規定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是「連續且不中斷地」想要回到美國。所以移民局會用許多標準來判斷,包括待在美國以外地區的時間,在美國本地有無工作,有無在美國置產等等。移民局的官方網頁列上了五種條件,其中包含了媒體上常提到的幾種:離開美國一年以上沒申請回美證,沒有按時報稅,或以「非移民身份」報稅,都會被移民局認定持卡者已經有不想當美國居民的念頭,而認定其「放棄綠卡」。持卡者入境時如有爭議,可以上移民法庭申辯,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連續且不中斷地」想要回到美國的意願。

請注意,保有綠卡的要件是:持卡者在國外「連續且不中斷地」想要回到美國,綠卡持卡者哪怕被發現有一分鐘不想回美國,事後雖然反悔,法律上也可以認定其為放棄綠卡。所以,以非移民身份報稅或申請非移民簽證,也算是放棄綠卡,這美國在台協會( AIT )與美國駐日本大使館都有相關規定。

AIT :( 請按我) 「多數情況下,合法長期居民 ( 綠卡持有人 )不得領取非移民簽證。即使綠卡已經過期或者該合法長期居民已經不住美國,這項規定都適用。」

美國駐日本大使館的說明:(請按我 )「要申請取得非移民簽證,必須填表聲明放棄綠卡並將綠卡繳回。」

問:放棄綠卡必須赴 AIT填表?
錯。從上題答案可以知道,填表只是意思表示的一種,移民法律上只要你曾經有不回美國當美國居民的念頭,就可以視為放棄綠卡。這就是為什麼不報稅,以非移民身份報稅與申請非移民簽證,都可認定為放棄綠卡。填表絕對不是唯一條件。
舉一個類似但台灣人比較熟悉的例子。在去年民法修正前,結婚只需要公開儀式,去戶政單位登記不是法律上的要件。只要有公開儀式,配偶有就有法律上的保障與權利,包括繼承,或是控告第三者妨害家庭等。登不登記,不影響結婚關係成不成立。這是一樣的道理。

只要有不回美國的意願表示出來,法律上就認定是放棄綠卡。有沒有填表不是法律上的要件。填表只是意思表示的其中一種。相當於民法修改前,結婚最好要登記,但不登記不影響法律上的認定一樣。請注意,移民法中完全沒有一條規定「放棄綠卡必須持卡人主動以書面註銷」。謝長廷絕對舉不出來任何一條。



問:但如果馬英九都沒去填表放棄綠卡,在美國那邊登錄的資料,他還是綠卡持有人?
馬英九說他有非移民簽證,根據美國大使館的作業程序,申請非移民簽證要放棄綠卡。他當初申請簽證時,應該已經對美國政府聲明放棄綠卡了。美國政府發給他非移民簽證,代表美國政府已經知道或認定他放棄綠卡,不然不會發給他非移民簽證,更不會讓他以非移民簽證入境(移民法第 211 , 212 條), AIT 與美國駐日大使館的網站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 綠卡持卡人不可以以非移民簽證入境,這是移民法211條的規定。

問:那「綠卡失效」是啥意思? (這個比較長,正在打字中)

問:美國政府沒有權力撤回綠卡,因為這是人民的權利,是不可以妄自剝奪的。(徐國勇, 1/30 中時電子晚報)
這是綠卡事件發生來,我聽過最大的笑話。請問一下,台灣也發給外勞居留權,那些外勞算不算台灣人民?台灣政府能不能撤銷外勞居留權?美國綠卡(永久居留權)持有人不是美國公民,進出美國除了綠卡外,原則上仍要持有原母國的有效護照,美國政府當然有權力撤銷綠卡(移民法第 205 條)。撤銷居留權不是什麼民權還是人權,是國家主權的行使!



問:馬英九要如何證明綠卡已經被美國政府註銷?
下面是一種可能的方式:如果馬英九曾經以非移民(觀光 / 商務)簽證入境,在入境時,移民官會在護照上蓋戳記,註明了入境時間,及使用的入境簽證類別。根據移民法第 211 條,綠卡持有者是不可以持非移民簽證入境的。所以使用了持非移民簽證入境,就代表他已經沒有移民(綠卡)身份。當然,馬英九不必落入法條的爭辯,只要提出以非移民簽證入境的事實,然後說,「根據美國的規定」,(可以引述 AIT 的網站),如果沒有放棄綠卡,如果美國政府沒有他放棄綠卡的紀錄,是不可能取得非移民簽證,也不可能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的。至於用哪一條美國法律來證明,不是馬英九該做的,他也沒資格作。可以要媒體或謝長廷去請美國政府說明是哪條法律,至少AIT的網站有相同的規定就是了。



基本上馬英九應該「利用」AIT。由於AIT有「多數情況下,合法長期居民(綠卡持有人)不得領取非移民簽證。」這樣的規定,馬英九大可說,當初聲請觀光/商務的非移民簽證時,已經把放棄聲明(I-407)交給AIT了(當然要交給AIT,難不成要交給謝長廷?),不然不可能拿到簽證。AIT不可能就這件事對馬英九以外的人證實,因為這違法。



對方會質疑:但是AIT的規定,有可能有例外狀況?馬英九可以回答:「我就是按照正常狀況。」如果對方質疑:可能就是馬英九跟美國有暗盤,有「多數情況下的」例外,不過這也暗示美國挺馬英九,對馬英九的選情不是壞事。



A IT不會對馬英九的綠卡狀況作任何證實或說明,這是馬英九可以考慮的,偶爾吃吃美國豆腐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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