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9 發售預定的宇多田ヒカル新單曲,日清杯麵CM曲~(Kiss & Cry)!
  4/20推出着うた® (手機鈴聲;携帯電話の着信音をMP3やAACなどのフォーマットで符号化された30秒程度の長さの楽曲にするサービス。)累計下載次數已突破30萬次!
  5/31 推出着うたフル® (完整單曲)手機下載以及iTunes Plus音樂配信(256kbps 高品質格式網路付費下載)正式開始.

PS:着うたフル® (完整單曲)這是新一代的歌曲下載服務,可下載整首歌曲,具有版權保護機制,可將手機作為一台先進的數位隨身聽,隨時欣賞高品質的歌曲。
小葉0604


  蘋果正式推出 iTunes U 與 iTunes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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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蘋果今日發布的新聞稿,蘋果跨足教育市場,推出 iTunes U 免費課程教學,並即日起可至 iTunes 網路商店免費下載。包括了美國數所名校(如史丹福、加州柏克萊、杜克與麻州理工學院等)的課程演講、語言教學、實驗操作、運動焦點與校園巡禮。

  此外,蘋果亦配合 iTunes 7.2 推出了 iTunes Plus 服務,提供無 DRM 保護機制的高品質 256kbps AAC 音樂,每首定價 1.29 美元。以前已經購買音樂的 iTunes 用戶,可以每首歌 0.3 美元(或每張專輯 3 美元)的升級價格,將用戶手中的 128kbps 音樂進行升級為 256kbps 高品質格式。

  目前已有 EMI 為 iTunes Plus 提供包括 Coldplay、The Rolling Stones、Norah Jones、Frank Sinatra、Joss Stone、Pink Floyd、John Coltrane 以及更多第一次在 iTunes 商店推出的 Paul McCartney 經典專輯老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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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アップルは30日、iTunes Storeにおいて、デジタル著作権保護(DRM)無しの“DRMフリー”の音楽配信「iTunes Plus」をスタートした。iTunes Plusは全世界で展開され、日本のiTunes Storeでも配信開始された。

iTunes Storeの購入ページにiTunes Plusの表示


  30日より提供開始されたのは、EMIのカタログタイトルで、ColdplayやThe Rolling Stones、Norah Jones、Frank Sinatra、Joss Stone、Pink Floyd、John Coltrane、Paul McCartneyなどアルバムやシングルなど。国内向けでは、東芝EMI所属の椎名林檎や、氣志團、松任谷由実、宇多田ヒカルといった国内アーティストの楽曲もラインナップ。また、宇多田ヒカルのシングル「Kiss & Cry」も先行配信されている。


  iTunes Storeの通常の配信楽曲の多くがビットレート128kbpsのAAC形式で1曲150円/200円(米国では99セント)で販売されているが、DRMフリー楽曲は200円/270円(同1.29ドル)とやや高価な価格設定となっている。ただし、ビットレートを256kbpsとし、音質を向上したプレミアム版と位置づけている。DRMフリーのため、楽曲の転送回数制限なども設けられていない。


  また、iTune Storeで従来の楽曲を購入していた場合、アップグレードも可能。1曲50円/70円(同30セント)、アルバムで450円(同3ドル)を追加で支払うことで、iTunes PlusのDRMフリー楽曲に更新できるとしている。また、ビデオについてもEMIのコンテンツについては、価格はそのままにDRMフリーで購入可能となる。

[+]のマークで既存の楽曲と区別できるようになっている 256kbpsのAACで配信される


  なお、iTunes Plusを利用するためには、アカウント情報の設定が必要。iTunes Storeトップページの右上、[クイックリンク]-[アカウント]を選択し、[Appleアカウント情報]の[iTunes Plus]の項目を[Enabled]にすると、iTunes Plusの配信楽曲が購入可能とな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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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kksp的碎碎念 2007/2/23
日本2006年音樂下載統計
  在日本レコード協會於23日公佈的資訊中,日本的音樂下載(包含手機與電腦下載)的總金額已經超過五百億日幣大關,是五百三十四億七千八百萬元。在日刊體育報的報導中指出這個金額已超過單曲CD的生產額五百零八億元。

  當然將下載的總額和單曲CD相比,並不是很嚴密的算法,至少像網路下載的專輯部份就應該扣除,再來關於音樂錄影帶的部份該如何計算也變得難以界定。現在有些CD會附有包含了音樂錄影帶的DVD(價錢可能會高一點之類的),所以音樂錄影帶的下載是否該算做單曲的產值,大概也變成很難以定義的部份。倘若僅扣除專輯部份,下載的金額是五百二十億;但若連包含音樂錄影帶的「其他」項目也全部扣除,總金額就會低於單曲CD的金額,約在四百八十八億左右。
  在日刊體育報的報導中也提及「着うた」的金額是二百四十六億元,而全曲下載的「着うたフル」是一百七十九億元。
  但是若以「完整單曲」的角度來看,電腦下載的單曲亦有三十多億元的規模,也就是說單曲的全曲下載亦已突破兩百億大關。以前我曾經在「ORICON抽樣與日本音樂下載次數」文中計算過2006年一至九月的數值,在這邊則來看看全年的變化。關於CD單曲與錄音帶的部份是看這裡。


2006年全年度
數量(去年同期比)
金額(去年同期比)
電腦下載單曲
2,236.9萬(249%)
35.24億(255%)
手機下載單曲
5,582.4萬(246%)
179.52億(250%)
7,819.3萬
214.76億
CD單曲
6,755.4萬(104%)
508.47億(104%)
錄音帶
666.5萬(90%)
56.13億(83%)
7,421.9萬
564.6億(89%)
※參考 鈴聲下載(不含旋律)
2億6,675.3萬
246.09億



  在2006年1至9月的數字中,CD單曲和錄音帶相加還勉強超過下載,但是全年度時還是全曲下載的次數多於下載。倘若考慮CD不是實銷的數字,再加上錄音帶有些可能是單曲、有些可能是專輯,而下載是實數,所以兩者之間的差距可能比帳面上的更大。
  而在已經公佈的下載認定榜中,除了最早被認定超過五十萬的コブクロ的「櫻」之外,相繼的也有在10月度被認定的BENNIE K的「DREAMLAND」、十二月度被認定的絢香的「三日月」以及一月度中コブクロ的「ここにしか咲かない花」也都陸續破五十萬。雖然比起CD榜的一些作品來說可能還是需要比較多的時間、而且下載的百萬單曲也還沒誕生,但是到現今的狀況,已經不是一種偶然,而是一種必然的方向了。

  不過因為現在電腦網路或是手機的發達,盜版的流通性比過往更廣,或許下載音樂也會在蠻快的狀況下達到某種飽和狀況。只是對我而言,就跟台灣的情形一樣,與其大聲疾呼要大家不要下載盜版或是買盜版,做會讓人心動的音樂還是更重要的吧。雖然流行音樂本來也是消耗品,但是如果連消費本身的價值都沒有的話,自然而然就會變成最先被省略的部份了。

  我最好奇的還是標榜老牌排行榜的ORICON究竟要對下載榜裝死到什麼時候。最大的原因應該還是對自身利益的評估吧。當然因為ORICON算是老牌的調查公司,多少會希望由他們開始,但是如果他們不想,也希望有人會跳出來做。只是因為ORICON的招牌比較久,好像也有種他們不做也不會有人做的氣氛。若是這樣的話,我還是期望下載單曲能早日有百萬單曲的誕生,再加上沒有CD單曲破百萬的話,那個印象的衝擊度還是比較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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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版權是正確的方向嗎?
作者:詹宏志
數位時代雙週 2007/05/29

  直至今日,唱片公司仍然覺得它必須偵測消費者使用著作權的行為,不管這個管控是否給消費者帶來不便。它的結果就是使消費者波濤洶湧地離開正版唱片,完全無視合法權益,甚至淹沒在新科技革命的快感中,沒有絲毫罪惡感…… 網際網路全面發展之後,其中一個困擾觀察者或行政單位的「現象」,是它輕易「助長」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從事音樂工作的人對這個現象可能感受最深。

  就拿台灣來說吧,台灣唱片業全盛時期一年總營收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譬如一九九七年合法唱片業者就還有新台幣一百二十三億元的銷售總值),網路發達之後,非法音樂下載盛行,正版唱片業者的營業總額步步下滑,到了二○○二年,唱片業的銷售總額已經跌到不足五十億元,收入足足憑空蒸發了六○%,整個行業從上游到下游都面臨絕滅的危機。 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台灣社會在八○、九○年代透過教育與執法,好不容易逐漸使國人揚棄盜版唱片、錄音帶,唱片業才有了一段短暫的好景,不料到了二十一新世紀,尊重著作權的觀念再度翻轉毀棄,黑暗時代又重新來臨,歷史進化好像走了回頭路。

  社會在進步,為什麼著作權的受尊重程度會退步? 音樂業者先是怪罪個人電腦附屬周邊設備的光碟燒錄機(盜版行為因此從不肖業者轉為普通個人),後來則更無法諒解網路上可交換檔案的P2P軟體及其提供者(他們甚至發動司法權利,對下載音樂的大學生展開策略性的攻擊),但現在回頭看,事實上,這些指控讓他們與使用者愈走愈遠。 遠在多媒體個人電腦剛推出之時(那是一九九六年的舊事了),我有一次就在國外雜誌讀到一篇文章說,年輕人購買一部光碟燒錄器的費用,只要翻拷一套《披頭四全集》(Beatles)就全部回本了,很難不叫他們做這件事。網路上的音樂下載更嚴重了,邊際成本根本是零(你沒有因為下載內容而增加任何成本,上網的線路費用你本來已經付了),叫年輕人更加難以抵抗誘惑,年輕人本來是音樂消費市場的主力,主力不再花錢買音樂,音樂產業的困難可想而知。 問題是,不管是光碟燒錄或網路下載,這種使用音樂的行為都是更進步也更方便了,儘管並未合法,它們是「深得民心」的。

  音樂產業第一時間拒絕與使用者的「方便」站在同一邊,只希望保持自己的「(收費)方便」,堅持要消費者繼續購買明顯已經落伍的CD唱片,它的結果就是使消費者波濤洶湧地離開了正版唱片,完全無視於合法權益的存在,甚至淹沒在新科技革命的快感中,沒有絲毫罪惡感。 蘋果公司突破現狀,結合新的硬體iPod,推出第一個成功的音樂下載服務iTunes,終於讓使用者有機會用他們更喜歡的方法「合法」取得音樂,儘管合法下載音樂比起非法下載的比例仍低,但合法下載的成長速度已經極驚人了。其實台灣著作權歷史上有過合法錄影帶與非法錄影帶的競爭個案,很多人以為盜版者省去版權費,應有價格優勢,事實不然,有價格優勢的盜版者彼此分食,利益消散,反倒合法錄影帶有不斷投資改善服務的可能,最後勝利者是合法業者。

  音樂下載依我看,也有走向樂觀的可能,因為並不是所有的使用者都想面對犯法的風險,過去他們只是得不到合理的服務而已。 音樂產業的覺悟來得很遲,到現在多半還一錯再錯,「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rights management,DRM)極可能會變成另一個錯誤的方向,至少其中一個有名的錯誤就是新力公司的「rootkit事件」。二○○五年底,一位資訊安全工程師無意中發現,新力公司在他們新發行的CD唱片暗藏了一個間諜程式,當你透過電腦播放時,CD中的暗藏程式會自動安裝進入你的電腦,並且用它來偵測未來你翻拷CD唱片的狀態,並能在你重複翻拷該唱片三次之後,就讓你的電腦無法讀取這張CD。消息曝光之後,群情大譁,新力公司就是搬出「數位版權管理」作為辯護的理由。 但不管是什麼理由,不經過消費者同意,甚至讓消費者毫不知情,以駭客式的間諜行徑偷偷摸摸闖進消費者電腦後門,當然是「太超過了」。這個冒犯眾怒的個案可能只是罕見的極端例子,最後新力公司不得不承認錯誤,並回收這些隱藏惡意的CD,但公司聲譽和消費者關係已經大受損傷。 我覺得這個事件更值得注意的是事件背後的「思想」,也就是直至今日,唱片公司仍然覺得它必須偵測消費者使用著作權的行為,必須對自己的版權做更嚴格的管控,不管這個管控是否給消費者帶來不便。

  目前各種「數位版權管理」的方案都太複雜了(不限於音樂,電子書、雜誌也都是如此),都太小氣了,保護太多了,對使用者的使用條件考慮得太少了,甚至都比「前數位時代」麻煩。即使是蘋果公司的iTunes和iPod也是如此,譬如說網路的接近早已沒有國界,iTunes的販賣卻還分國別授權,價格差距也不小(英國拜英鎊高價之賜,英國人買一首歌的價格是美國人兩倍以上),而台灣至今沒有iTunes的合法服務,使得你買的iPod(和iTunes服務相連結的),其實會成為一部自找麻煩的MP3 player。 當然唱片業的自我辯護可以想像,他們一定說他們必須保護版權以及其中的利益,數位工具巨大的複製能力讓他們心生畏懼,他們不相信消費者的善意,寧願相信DRM。但為什麼不想想網路服務的眾多例子?很多重要的服務與內容是「免費的」(譬如Google的搜尋),這並不妨礙他們找到「獲利」的途徑。內容業者不應懶惰,著作權的價值體現一定有更好的方法,一種配合新科技帶給消費者方便的方法,而不是防消費者如防賊的D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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