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sic News From Around the Net
Tuesday, April 17, 2007
*aka=also known as ;ASAP=as soon as possible

Billboard is reporting that Amazon is shooting to launch its MP3 digital download store in May, with Universal Music Group planning to sell unprotected digital downloads, including some of its classical titles.

>>> The main stream music industry press (aka Billboard) is now confirming what we've been telling you for weeks: Amazon is launching an "mp3 only" download store ASAP and that Universal classical music content is likely to be a part of the offering. The story alludes to push back from both indie and major labels over the usual issues of price and DRM. We'd add Amazon is also trying to figure out where they can get in line for the EMI DRM free roll-out as well.

再論DRM fr Jedi's BLOG
DRM 是管理數位內容使用權利的系統。經由 DRM ,出版商根據需求限制了消費者對數位內容的使用方式與使用條件(時間、空間、頻率等), DRM 遂成為當今數位文化產業所必然會碰觸到的東西。不過除了商業考量之外,我們對 DRM 應該還要有更多認識……

所謂的 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乃是藉由電腦程式,以軟體或硬體方法限制數位內容使用方式的系統通稱;舉例來說,限制某份文件不得列印、或限制某段影片祇能在英國播放等,這些都是常見的 DRM 功能。DRM 無所不在,現代人每天使用的軟體如 Adobe Acrobat 、 Microsoft Office 、 Windows Media Player 等,或多或少都具備了這樣的功能。

國內習慣將 DRM 譯為「數位版權管理」,但是這個譯名有個問題:我國法規中並無「版權」的相關規定,翻閱全國法規資料庫大概祇能找到「著作權」及「製版權」跟一般概念中的「版權」相關,其中著作權又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部分,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或消滅,而著作人格權不能;至於製版權則是針對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之著作而施行的。上述的「版權」其實是指「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既非「著作人格權」,更不是「製版權」的略稱。

然而要說 DRM 是「數位著作權管理」卻也不對勁,因為 DRM 管理的是各種「使用的權利 (Rights) 」,可不是「著作權 (Copyrights) 」──透過 DRM ,出版商可以限制使用者不能做這做那,但是卻沒辦法用來交易著作財產權,更不能用來將作品捐給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所以筆者認為,將 DRM 翻譯為「數位權利管理」其實更為貼切。而我們也應該重新從這個角度來瞭解,這到底是怎麼樣的一套系統。

在「複製」所費不貲的年代中,出版商持有了複製所需的資源及技術,壟斷了複製的權利,藉以保障其利潤,這便是著作權的由來。然而進入網路時代後,一切的使用都是在複製──當妳在網頁上觀看一張圖片的同時,網頁代理伺服器 (Web Proxy) 、通透代理伺服器 (Transparent Proxy) 、瀏覽器快取 (Browser Cache) 、作業系統檔案快取以及記憶體 (RAM) 中,都有了這張圖片的副本,而且是絲毫不失真的副本;祇消幾個鍵盤、滑鼠的按鍵操作,連三歲小孩都能為數位內容建立無數副本。「複製」的成本轉眼間幾乎要消失了,傳統出版商的商業模式也深受打擊──如果人們花幾千元買到的東西跟按兩下按鍵的結果完全相同,那麼誰還要花錢呢?

為了保障商業利潤,矢志增加「複製」成本的 DRM 焉然而生。正所謂「人要賺錢心要黑」,至今為止所有的 DRM 產品在這方面可以說是都相當稱職,竭盡所能地限制各種使用的權利──甚至連著作權法保障大眾的「合理使用」權利也受到剝削。

當人們從書店買了一本書回來,他可以用紅筆在書頁上畫重點、把看不清楚的段落影印放大成 A4 尺寸、在書眉寫上「我已證出某某定理」、把一本厚重的書按章節拆開成若干小冊、用來蓋泡麵或當枕頭……這些都是合理使用,都是人們在「類比時代」所不被質疑的權利。但是到了數位時代,一切改觀;透過 DRM ,出版商限制使用者不能在電子書的書頁上加眉批或註記、不能把單一的數位檔案分存成若干小檔案、不能將內容列印出來、不能透過文字轉語音程式 (TTS, Text-To-Speech) 朗讀書本內文……這樣還不夠,因為在數位時代,任何使用的本質都是複製,都可能成為「盜拷」的幫兇,所以相關產業在 1998 年促成了著名的「數位千禧著作權法案 (DMCA,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明訂一切意圖解除、規避 DRM 的行為亦為違法,將所有倖存的漏洞一口氣補完。我國現行之著作權法第四章之一【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亦為在美國壓力下,依據 DMCA 所立之條文。

因此若妳的電腦關閉了「自動播放」的功能,然後置入了一片所謂的「防拷 CD (CCCD, Copy Control CD) 」,那麼把 CD 賣給妳的唱片公司就可以控告妳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之二條。別懷疑,就真的是如此荒謬,祇不過控告一般的個人對於財團來說無利可圖,所以至今我們還沒聽聞過有如此奇怪的訴訟案。

除了「合理使用」的權利會被 DRM 吞噬外,當著作物超過了著作權法保障的期限(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後,理應成為公共領域的一部份,為人類全體所共享之智慧結晶;可是即便在這種情況下, DRM 仍舊箝制著這些數位內容,阻止他們進入公共領域;更甚而者,採用封閉格式 DRM 的數位檔案也可能在發行商因故消失(例如倒閉)後,內容再也無法被解讀。

雖然在著作權法中規定「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的時候可以移除或變更 DRM ,但是移除或變更 DRM 所需的技術與資訊,卻依法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終究,使用者還是得接受大財團的剝削,讓自己的權益平白受損。

這就是資本主義的現實。對於出版發行商來說,如果不採用 DRM 、如果對使用者多釋放一分善意與信任,或多或少總是會有惡意的使用者,糟蹋這分善意與信任,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界線,而影響了這些商業公司的生存利基。維繫社會運作的最後一道防線並非公理與正義,法律條文乃是奠基於沒有信任的前提上, DRM 的產生則全然是商業利益運作的結果,寧可錯殺一百,絕不放過一個;可是別忘了,欣然接受這一切的,正是消費大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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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總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